Q1.若是要買賣債券,應該如何報價?成交單位為何?
Ans︰
- 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針對欲買或欲賣的債券以殖利率或百元價格(每100元面額債券的價格)進行買賣申報,而升降單位為一個基本點(即1b.p.=0.01%)或萬分之一元,目前中央登錄公債的最低登記單位為面額十萬元。
- 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僅供證券商使用):買賣申報是以殖利率或約定利率為之,而升降單位為一個基本點(即1b.p.=0.01%),成交單位為面額5000萬元(電腦議價系統)或10萬元(比對系統)。
- 轉換公司債:買賣申報是以百元價格為之,而升降單位為未滿150元者為5分,150元至未滿1000元者為1元,1000元以上者為5元,最低成交單位為面額10萬元。
Q2.債券交易是否與股票交易一樣有漲跌幅的限制?
Ans︰
債券交易並無漲跌幅限制,但轉換公司債則與股票相同為上下7%。
Q3.假如我進場買賣債券,請問我應該何時交付款項與債券?
Ans︰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斷交易的交割期限是成交日的次二營業日前,即T日、T+1日或T+2日交割,由交易雙方自行約定;附條件交易的交割期限依一般市場實務為成交日當日,即T日交割。
Q4.投資債券的利息所得是否要申報所得稅?
Ans︰
是的。買賣國內發行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買受人若為「營利事業」,可由該事業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利息收入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之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可扣抵的稅額僅限持有期間);如該事業係於兩付息日間購入債券並於取息前出售者,則以售價減除其購進該債券之價格及依上述計算之利息收入後之餘額作為其證券交易損益。而買受人若為「個人」,自96年1月1日起其債券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由付息機構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後,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也不能扣抵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此外,自99年1月1日起,個人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亦採分離課稅,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應依所得稅法扣繳10%之稅款,同樣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也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而營利事業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10%之稅款,並計入營業事業所得額課稅,該扣繳稅款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Q5.買賣債券是否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是否還有其他稅負或費用?
Ans︰
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營業稅,公司債與金融債之證券交易稅亦自91年2月1日起取消;而與債券自營商交易均免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