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 會計師報告


精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前言
精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民國
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
,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
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
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係依據核閱結
果對合併財務報表作成結論。
範圍
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中華民國核閱準則2410號「財務報
表之核閱」執行核閱工作。核閱合併財務報表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主要向負責財務
與會計事務之人員查詢)、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
作之範圍,因此本會計師可能無法察覺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
示查核意見。
保留結論之基礎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五)所述,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之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係依
據該公司之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所編製,其民國112年6月30日之投資總額
為新台幣10,396仟元,占合併總資產0%;民國11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及1月1日至6月30日
之綜合損益總額分別為利益新台幣1,312仟元及損失新台幣1,916仟元,皆占合併綜合損
益總額之0%。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財務報表倘經
會計師核閱,對合併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
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
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精華光學股份有限
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2年及111年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民國112年及111年4月1日至6
月30日、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
日至6月30日之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鄧聖偉
會計師
游淑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20013788號
       金管證審字第1030027246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