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翔 會計師報告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必翔實業集團)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

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

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

事項段),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必翔實業集團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

況,暨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

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

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

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必翔實業集團保持

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

。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強調事項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一(一)所述,合併組成個體揚明實業(浙江)有限公司未經其董

事會同意及未報請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核決,於民國一○六年一月間資金貸與寧

波天一智綠電池有限公司之情事;另,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一(三)所述,合併組成個體

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獨立董事於民國一○六年三月間對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討論案表示異議。本會計師未因前述事項而修正查核意見。





其他事項

列入必翔實業集團合併財務報告之部分子公司之財務報告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
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告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子公司
財務報告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該等子公司民國一○五年及一○四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總額分別為227,922千元及155,847千元,分別占合併資產總額之
5%及3%,民國一○五年及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營業收入淨額分別為226,
141千元及210,472千元,分別占合併營業收入淨額之14%及15%。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五年度及一○四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
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必翔實業集團民國一○五年度及一○四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

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

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七)收入認列,收入之說明請詳

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九)。另,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涉及重大判斷,請詳合併財務報告

附註五。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必翔實業集團主係從事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電動汽車及電池等研發、製造及銷售

,銷貨收入係財務報告之重要項目之一,因此,收入認列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財務報告

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評估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

‧測試收入認列有關之內部控制之設計與執行。

‧針對前十大客戶變動進行分析,並與去年同期進行比較,以了解是否有重大變動及

異常情事。

‧選定財務報導日前後一段期間,核對收入交易紀錄及各項憑證涵蓋於適當之期間。





二、應收帳款評價

有關應收帳款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七)金融工具;應收帳款之會計估

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一);應收帳款之相關揭露請詳合併財務報

告附註六(四)。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必翔實業集團財務報導日之應收帳款(含關係人)佔資產總額5%,且應收帳款之減損係

管理階層依據過去歷史經驗及銷售客戶所處政經環境綜合評估後予以估列,再依客戶別之

狀況分別調整。另因應收帳款評價涉及集團管理階層之重大判斷,係為本會計師進行財務

報告查核需高度關注之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評估應收帳款之評價是否已按集團既定之會計政策提列。

‧檢視帳齡分析表,分析逾期未收款原因之合理性及期後收款情形。

‧評估財務報導日備抵減損之適足性。

三、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衡量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八)存貨,存貨減損之會計估計及

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二);存貨減損提列請詳附註六(五)。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由於必翔實業集團製造及銷售電動輪椅、電動

代步車、電動車及電池,主要係以研發為主之科技事業,受到科技快速變遷與生產技術更

新之影響,恐致原有之產品過時或不再符合市場需求,進而使存貨去化的程度與銷售價格

的波動受到影響,可能導致存貨之淨變現價值低於成本之風險。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評估存貨跌價損失提列政策之合理性。

‧瞭解管理階層所採用之銷售價格,以評估存貨淨變現價值之合理性。

‧檢視存貨庫齡報表,分析兩年度存貨庫齡變化情形,以了解有無重大異常情形。

‧評估存貨備抵評價提列之適足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

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

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

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評估必翔實業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

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必翔實業集團或停

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必翔實業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

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

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

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

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

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

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

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

其目的非對必翔實業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必翔

實業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

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

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

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

必翔實業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

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對該等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

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

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

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必翔實業集團民國一○五年度合併財務

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

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

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林恒昇

陳蓓琪















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簽證文號:台財證六字第0930105495號

金管證六字第0960069825號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