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映 會計師報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會計師核閱報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前言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與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係依據核閱結果對合併財務報表作成結論。

範圍

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五號「財務報表之核閱」執行核閱工作。核閱合併財務報表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主要向負責財務與會計事務之人員查詢)、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之範圍,因此本會計師可能無法察覺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保留結論之基礎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民國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股東權益已呈負值為15,779,558千元、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計33,741,488千元,已有流動性不足之虞。依此,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繼續經營能力存有重大疑慮,然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仍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經營假設之重大疑慮而有所調整。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十二所述,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產業變化劇烈,營運持續產生虧損,進而造成該公司對償還各項長短期借款之本金、利息及應付款項產生重大困難,故該公司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經臨時董事會決議向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107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該公司又於民國一○八年二月十一日提出抗告,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業於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108年度整抗字第2號裁定駁回抗告。該公司董事會仍在評估重整更生之可能性,並已於民國一○八年八月八日先就重整抗告駁回之裁定提出民事再抗告聲明狀,然截至合併財務報表發布日止,尚未有結果。該公司為償還負債、充實營運資金以強化財務結構,已於附註十二、12述明所採行之因應對策,惟無法提供改善財務結構、彌補虧損及資產是否足以抵償其所負債務之延伸性評估。
另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3所述,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之部分非重要子公司之同期間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核閱,其民國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總額分別為3,281,459千元及85,706,253千元,分別占合併資產總額之14%及62%;負債總額分別為4,349,158千元及41,081,225千元,分別占合併負債總額之11%及48%;其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綜合損益總額分別為(31,118)千元及(1,553,853)千元,分別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之1%及54%。另,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所述,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分別為18,636千元及7,056千元,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相關之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分別為0千元及1,298千元係以該等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依據。另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十三所揭露前述子公司及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亦未經會計師核閱。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事項對合併財務報告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狀況與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績效,暨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強調事項-或有負債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其已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百慕達中華映管(百慕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19.14億元,並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八日申請對百慕達中華映管(百慕達)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則公告追加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為訴訟案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續再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九日公告已提高訴請金額至人民幣30.29億元。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對前述訴請內容及金額未來可能經由訴訟程序解決,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規定之或有負債(因企業是否有導致具經濟效益之資源流出之現時義務尚待證實,或該義務之金額無法充分可靠估計)而不認列為負債,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九、1之說明,本會計師未因此而修正核閱結論。
強調事項-非金融資產減損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十二所述,由於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聲請抗告業於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經法院裁定駁回,且公司申請緊急處分期間亦同時間屆滿,依法已不能再延長,由於該公司之非金融資產設質抵押予不同債權人,且多數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等,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於執行此報導期間之非金融資產減損測試時,遂將公司資產可能被迫處分,或可能在公開市場上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處分等假設情境,作為其評估可回收金額之考量要素,本會計師未因此而修正核閱結論。

強調事項-新會計準則之適用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三所述,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民國一○八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並選擇不重編比較期間之合併財務報表。本會計師未因此而修正核閱結論。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
查核簽證文號:(91)台財證(六)第144183號
金管證審字第1050043324號


張 志 銘

會計師:

王 瑄 瑄


民國 一○八 年 八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