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 會計師報告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 112年 6月 30日、民國 111年 12月 31日
及 6月 30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12年及 111年 4月1日至 6月 30日與民國 112
年及 111年 1月 1日至 6月 30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民國 112年及 111年 1月 1日至 6
月 30日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
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主管機關函令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
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永豐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 112年 6月 30日、民國 111年 12月 31日及 6月 30日之合併財
務狀況,暨民國 112年及 111年 4月 1日至 6月 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暨民國 112年及
111年 1月 1日至 6月 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
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
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
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
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
國 112年第 2季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
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 112年第 2季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
事項敘明如下:
貼現及放款之減損估計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管理階層於估計貼現及放款減損時,係依照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以
下簡稱處理辦法)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評估,取兩者金額大者為減損
損失估計之基礎。依照處理辦法評估是否對貼現及放款認列減損損失時,主要係判斷授信
資產是否依債權逾清償期時間長短及擔保品徵提之情形進行分類並評估減損損失。另依照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評估貼現及放款是否產生減損時,係基於考量歷史
經驗、現時市場情況及前瞻性資訊等作成對違約機率及違約損失率之假設。由於評估可能
產生違約及信用減損之證據、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是否已顯著增加之判定(包含前瞻性
因子之採用)以及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與時點所採行的方法及假設等涉及判斷與估計。由
於依處理辦法評估或者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評估之貼現及放款減損
損失涉及重大判斷與估計,且對合併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因而將其列為關鍵查核事項。
  貼現及放款減損評估之會計政策、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及相關揭露資
訊,請分別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附註五及附註四九(三)。
  本會計師因應上述關鍵查核事項所執行之查核程序包括了解管理階層對於貼現及放
款依照處理辦法之減損損失提列會計政策與內部控制程序,對於授信資產之分類是否符合
處理辨法之規定進行測試,依債權逾清償期時間長短及擔保品徵提之情形,評估授信資產
之分類及其備抵損失之提列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另一併評估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減損
模型所採用之方法論、主要假設與參數是否適切反映貼現及放款之實際情況,並自貼現及
放款案件中選取樣本進行測試,驗證其計算之合理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主管機關函令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
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
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
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
圖清算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
之其他方案。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
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
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
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
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
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
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
目的非對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永豐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
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
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不再具
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
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
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
子公司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
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
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
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
國 112 年第 2 季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
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
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吳 怡 君      會 計 師 柯 志 賢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0930128050號  金管證六字第0930160267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