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華 會計師報告
會計師查核報告
(96)財審報字第07000573號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華銀行”)民國九十六年及九十五年六月三十
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六年及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
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
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第三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業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
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
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
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
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十一)所述,寶華銀行民國九十六年及九十五年上半年度採權益法評價
之長期股權投資,係依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評價而得,此項長期股權
投資於民國九十六年及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之帳面價值分別為新台幣39,094仟元及62,246仟元
,民國九十六年及九十五年上半年度帳列之投資損失分別為新台幣18,413仟元及新台幣2,290
仟元,本會計師無法採用其他查核程序獲得足夠且適切之證據。另財務報表附註十一有關前述
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係由寶華銀行提供,亦未經會計師查核。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十六)及附註五(二)、5所述,寶華銀行於民國九十三年至九十五年間陸
續與數家資產管理公司 (部分為關係人)簽約出售若干不良債權,截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
止,共計產生稅前損失新台幣38,393,143仟元,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將該損失自訂約日起
分六十個月平均攤銷,未攤銷餘額帳列「出售不良債權未認列之損失」。寶華銀行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三十日將帳列「出售不良債權未認列之損失」之未攤銷餘額全數於當期攤銷,並於民國
九十六年上半年度認列新台幣26,239,752仟元為當期損失。惟依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
定,此項損失應列為出售年度當期損失。倘該出售損失未予遞延,則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出售不良債權未認列之損失」帳面價值應為 0仟元,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之累積虧損應
增加新台幣27,322,084仟元,民國九十六年及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稅前虧損應分別
減少新台幣26,239,752仟元及新台幣1,535,472仟元。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第三段所述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相關之財務報表如經
會計師查核後可能有所調整及第四段所述不良債權出售損失對財務報表之影響外,第一段所述
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
以允當表達寶華銀行民國九十六年及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六年及九十
五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如財務報表附註一(七)所述,寶華銀行持續發生嚴重虧損,截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
止,累積虧損已達新台幣42,694,164仟元,負債總額超過資產總額達新台幣32,516,716仟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以金管銀(二)字第 09620005290號函指定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接管人,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起接管寶華銀
行,並依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管理。接管期間董事、監察
人及股東會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寶華銀行被接管後,目前仍由接管及經管小組繼續經營,並
未因接管而中斷營運。惟其後續處理方案尚未明確,將來是否繼續經營目前仍存有重大疑慮。
第一段所述民國九十六年及九十五年上半年度之財務報表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
續經營假設之考量而有所調整。
如財務報表附註三所述,寶華銀行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採用新發布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第一號有關商譽停止攤銷之會計處理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
理準則」及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以及其他相關公報配合新修訂之條文。
資 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周 建 宏
連 忠 政
前財政部證期會:(88)台財證(六)字第95577號
核准簽證文號 :(88)台財證(六)字第95577號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