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鑑於未上市(櫃)股票透過盤商仲介交易弊端叢生,不僅發行公司資訊 不明,相關財務、業務資料不能即時公開;交易資訊也沒有客觀公正的揭示管道,成交資訊更是付之 闕如,盤商操縱股價之情事也時有所聞;至於,成交後的款券交割方面,因為買賣雙方互不信任,只 能採取最原始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不但不方便,也缺乏效率。

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的股票一個合法、安 全、透明的交易市場,並將未上市(櫃)股票納入制度化管理,以保護投資大眾。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簡稱櫃檯中心)奉主管機關指示研議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制度方案,並已於九 十年七月十九日經行政院財經小組第三十二次會議決議通過,預計於民國九十一年元月正式開始議價 交易。

經過櫃檯中心廣泛徵詢各界意見後,新制股票名稱正式定名為「興櫃股 票」。將來,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的興櫃股票,可以透過合法的證券商進行交易,並享有發行公 司資訊公開、交易市場資訊透明及給付結算作業安全便利的多重保障。

貳、發行面

一、發行公司申請條件

  • (一) 發行主體:已申報上市或上櫃輔導契約之公開發行公司。
  • (二) 交易標的:普通股票。
  • (三) 推薦證券商家數:二家以上。
  • (四) 股務處理:委託在櫃檯中心所在地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二、推薦證券商:

(一) 資格:

  • 1.具備證券承銷商、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及櫃檯買賣證券自營商之資格。
  • 2.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 3.與發行公司不得屬同一集團企業、且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所列情事。
  • 4.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 5.需已與發行公司訂有申請上市或上櫃輔導契約。
  • 6.自行認購之股份: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且不低於十萬股;但百分之一如超過五十萬股,則至少應自行認購五十萬股。

(二) 義務:

  • 每日報價。
  • 於報價範圍內負應買應賣義務。

(三) 中途加入、退出之規定:

1.中途加入:
  • 1.股票開始櫃檯買賣之日起三個月後,其他推薦證券商始得加入。
  • 2.須持有發行公司股份五萬股以上。
  • 3.中途加入之推薦證券商,加入後未滿六個月不得退出。
2.退出:
  • 1.所推薦之股票開始櫃檯買賣之日起屆滿二年,始得退出。
  • 2.雖未屆滿二年,但其退出後推薦證券商(與發行公司訂有申請上市或上櫃輔導契約者)仍維持兩家以上者,不在此限。

三、登錄程序:

  • (一) 發行公司向櫃檯中心提出登錄申請,並應將公開說明書於證基會網站揭露。
  • (二) 經櫃檯中心於三天內審核完畢後,將公司概況資料於櫃檯中心網站向大眾揭示五個營業日,
       於第六個營業日開始報價交易。

四、資訊揭露:

(一)資訊揭露之內容:

  • 1.具備證券承銷商、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及櫃檯買賣證券自營商之資格。
  • 2.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 3.與發行公司不得屬同一集團企業、且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所列情事。
  • 4.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 5.需已與發行公司訂有申請上市或上櫃輔導契約。
  • 6.自行認購之股份: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且不低於十萬股;但百分之一如超過五十萬股,則至少應自行認購五十萬股。

(二)資訊公開之方式:

  • 1.發行公司輸入櫃檯中心股市觀測站。
  • 2.發行公司亦須提供予推薦證券商,再由推薦證券商透過適當管道對市場公開。

五、暫停及終止買賣:

(一)暫停櫃檯買賣(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1.僅餘一家推薦證券商推薦者。
  • 2.發行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時間揭露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者。
  • 3.未依規定公開重大訊息,且未於限期內改善者。
  • 4.在櫃檯中心所在地已無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

(二)終止櫃檯買賣(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1.股票已上市或上櫃掛牌者。
  • 2.股票經依規定暫停交易達三個月,其暫停交易原因仍未消滅者。
  • 3.已無推薦證券商推薦者。
  • 4.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准予重整確定者或駁回重整之聲請確定者。
  • 5.有公司法相關規定情事或其他原因,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 6.有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情事或其他原因經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者。
參、交易面

一、交易流程及資訊揭示:

(一)交易前:

  • 1.開戶與徵信:投資人須先向證券商申請開戶,證券商須對投資人進行徵信。
  • 2.風險預告書及登錄股票議價買賣授權書:投資人於交易前應先簽署風險預告書及登錄股票議價買賣授權書。

(二)交易中:

1.推薦證券商之報價:
  • (1) 報價義務:
    1.每日交易時間開始前須就其推薦之股票為至少一千股買進及賣出之報價。
    2.推薦證券商就其所推薦之登錄股票開始櫃檯買賣之日起二年內,應維持其每日庫存數量不低於初次認購數量之二分之一或五萬股(以孰低者為準)。
  • (2) 報價之性質:推薦證券商之報價,一律為確定報價。
  • (3) 應買應賣義務:推薦證券商於報價範圍內有應買應賣義務。
2.報價揭示:
  • 推薦證券商輸入櫃檯中心報價資訊系統後,櫃檯中心即透過傳輸系統對外揭示推薦證券商間最佳報價相關資訊。
3.投資人進行議價:
  • (1) 自行與推薦證券商議價:以電話、當面或其他方式與推薦證券商議價。
  • (2) 委託證券經紀商議價:依代理法律關係,委託證券經紀商依其指定之價格與推薦證券商議價。
4.預收款券:
  • (1) 推薦證券商自行與其客戶議價買賣登錄股票時,得依客戶信用狀況,對客戶預收買進之價金或賣出之登錄股票。
  • (2)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登錄股票時,得應推薦證券商之要求對客戶預收買進之價金或賣出之登錄股票。

(三)交易後:

1. 即時成交資訊:
  • 推薦證券商應於確定成交後三分鐘內將成交資料輸入櫃檯中心指定之電腦系統。
  • 櫃檯中心揭示當市最近一筆成交價格、數量及累計成交量。
2. 收市後成交資訊:
  • 櫃檯中心揭示當日成交數量、最高、最低、最後及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二、其他交易原則:

  • (一)交易時間: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
  • (二)無成交單位限制。
  • (三)申報買賣價格之最低單位:無限制;但不得低於0‧0一元。
  • (四)漲跌幅度:無限制。
  • (五)手續費:證券經紀商得以千分之五為上限向客戶收取;手續費未滿新台幣五十元者,按五十元計收。
肆、給付結算作業

一、集中給付結算作業:

  • 由證券商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二、規劃原則:

  • (一)全面款券劃撥。
  • (二)集保公司於買賣雙方議價成交後進行比對,並辦理賣出股票餘額控管。
  • (三)集保公司辦理款券餘額沖抵之給付結算,或於買賣雙方自行完成款項給付後,即時辦理證券逐筆轉帳作業。

三、給付結算時點:

  • (一)投資人對證券商:T日完成。
  • (二)證券商與集保公司:T+1日中午十二時前完成。

四、異常處理

  • 證券商因買賣發生錯誤或買方無法完成款項給付時,推薦證券商應於成交日通知集保公司調整給付結算資料。
  • 發生上項情事時,由推薦證券商自行協調處理。
名稱 成交 漲跌 漲% 成交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