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星 會計師報告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簡稱「微星集團」)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
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
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含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
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
他事項段),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
製,足以允當表達微星集團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06年及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
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
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
規範,與微星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
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
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微星集團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
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
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微星集團民國106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重大新增銷貨對象收入之確實發生
事項說明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二十五);微星集團主要銷貨對
象除國際大廠外,其餘銷貨對象眾多且遍佈全球,隨著近年來積極開發新產品,銷貨收
入逐年增加,銷貨收入之確實發生對合併財務報表之影響重大,因此,本會計師將非國
際大廠之重大新增銷貨對象收入之確實發生,列為本年度重要查核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因應查核程序彙總說明如下:
1.瞭解與評估重大新增銷貨對象銷貨收入認列之內部控制程序,並測試重大新增銷
貨對象收入相關之內部控制是否有效執行。
2.取得全年度新增客戶銷貨明細,並針對所選取重大新增銷貨對象之銷貨交易核對
銷貨發票、客戶訂單及出貨單據等相關憑證。
3.檢視重大新增銷貨對象之銷貨於期後發生之銷貨退回與折讓內容及相關憑證,據
以評估銷貨收入認列金額之合理性。
備抵存貨評價損失之評估
事項說明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十一);存貨評價之會計估計及
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二);存貨會計科目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
註六(四)。民國106年12月31日存貨及備抵存貨評價損失餘額分別為新台幣16,660,509仟
元及新台幣339,482仟元。
微星集團主要製造並銷售主機板、介面卡、筆記型電腦等電子產品,該等存貨因科
技快速變遷,生命週期短且易受市場價格波動影響,故產生存貨跌價損失或過時陳舊之
風險較高。微星集團對存貨評價係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衡量。由於存貨金額重大
且項目眾多,管理階層必須運用判斷及估計以決定資產負債表日存貨之淨變現價值,其
所產生會計估計結果具高度不確定性,對評估使用價值之影響重大,因此,本會計師將
存貨評價列為本年度重要查核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因應查核程序彙總說明如下:
1.依對營運及產業性質之瞭解,評估其存貨備抵跌價損失所採用提列政策與程序之
合理性及一致性。
2.驗證管理階層個別辨認存貨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報表系統邏輯之適當性,以確
認報表資訊與其政策一致。
3.檢視個別存貨淨變現價值採用估計基礎之適當性,並驗證取具資料,如產品銷售
及進貨價格,並重新核算及評估管理階層決定備抵跌價損失之合理性。
其他事項-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列入微星集團合併財務報表之部分子公司及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其財務報表
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所表
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前述
公司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1日之資產(含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總額分別為新台幣10,202,
580仟元及8,590,957仟元,各占合併資產總額之21%及17%,民國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
2月31日之營業收入分別為新台幣24,629,128仟元及19,393,533仟元,各占合併營業收入
淨額之23%及19%。
其他事項-個體財務報告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06年度及105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
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
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
,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微星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
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微星集團或停止
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微星集團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
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
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錯誤或舞弊。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
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
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
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
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
其目的非對微星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微星
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
。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
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
導致微星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集團內組成合併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華
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
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微星集團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
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
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
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梁華玲
會計師
賴宗羲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86)台財證(六)第83253號
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0960038033號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