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達 會計師報告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合併公司」)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
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合併公司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
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合併公司
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合併公司民國一○六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
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
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長期性非金融資產(含商譽)減損
有關長期性非金融資產(含商譽)減損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七);長期性非金融資產(含商譽)減損評估之會計
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二)及(三);長期性非金融資產(含商譽)減損評估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
附註六(十一)及(十三)。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合併公司係屬高度資本化之產業,且尚有源自於企業併購產生之商譽,加上合併公司所處產業易受市場環境等多項因素干擾
而波動,因此,長期性非金融資產(含商譽)減損之評估係屬重要;資產減損評估包含辨認現金產生單位、決定評價模式、
決定重要假設及計算可回收金額等過程,評估過程複雜且包含管理階層之主觀判斷,因此將其列為本會計師查核重點項目。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並測試合併公司執行上述減損測試之相關內部控制,評估管理階層辨認可能
減損之現金產生單位及其相關受測資產是否存有減損跡象,進一步瞭解並測試管理階層於減損測試中所採用之評價模型及未來現金
流量預測、使用年限與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等重要假設,並評估管理階層過去所作預測之準確性;以及針對結果進行敏感度分析。
除上述評估程序外,本會計師另委託內部專家評估加權平均資金成本之設算及其假設;同時,透過詢問管理階層等相關程序,
辨識於財務報導日後是否發生足以影響減損測試結果之事項;並評估合併公司是否已適當揭露長期性非金融資產(含商譽)減損之
政策及其他相關資訊。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認列
有關遞延所得稅資產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廿二);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可實現性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
財務報告附註五(五);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可實現性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廿八)。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有關合併公司未使用之虧損扣抵以及各地區營運主體產生之暫時性差異是否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係依據管理階層評估未來年度
課稅所得及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使用機率所作之主觀判斷,因此將其列為本會計師查核重點項目。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並測試合併公司評估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之相關內部控制;另,瞭解合併公司
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之主要營運個體,評估管理階層對其未來經營結果所做之未來年度現金流量預測及計算未來年度課稅所得所使用之
重要假設,並瞭解管理階層以往對未來現金流量預測之估列品質及評估是否有其他事項影響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認列,以瞭解合併公司
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及其估計之揭露是否適當。
三、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九);收入認列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廿二)。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收入按個別銷售合約隨商品風險及報酬之移轉而認列,合併公司與客戶之銷售合約涉及不同種類之交易條件,是否依據個別銷售合約
之交易條件辨認商品所有權之風險及報酬移轉情形,據以認列銷貨收入,輔以合併公司所處產業之營收表現易受市場供需環境等多項
因素干擾,因此將其列為本會計師查核重點項目。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並測試合併公司認列銷貨收入之相關內部控制;瞭解合併公司主要收入之型態、
合約條款及交易條件,以評估合併公司收入認列時點之會計政策是否適當;抽樣選取並檢視銷貨合約或訂單,評估合約條款及交易條件
等對收入認列之影響,確認合併公司之會計處理是否適當。另,執行細項測試,以及瞭解財務報導日前後一段期間收入有無重大波動及
是否產生重大銷貨退回及折讓,查明並分析其原因;並評估合併公司是否已適當揭露收入之相關資訊。
其他事項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六年度及一○五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
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合併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
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合併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合併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
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一、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
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
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二、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合併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三、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四、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合併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
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
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
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合併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五、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六、對於合併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合併公司查核案件之
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
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合併公司民國一○六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
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
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魏興海
會 計 師 :呂倩慧
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簽證文號 :
(88) 台財證 (六) 第 18311 號
金管證審字第1040007866號
民 國 一○七 年 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