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電 會計師報告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簡稱「晶元光電集團」)民國106年及10
5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
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含重大會計政策彙總
),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
閱其他事項段),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
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晶元光電集團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
國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與晶元光電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
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
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晶元光電集團民國106年度合併財
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
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晶元光電集團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商譽減損之評估
事項說明
有關非金融資產減損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十八);非金融資
產評價之會計估計及假設,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二);非金融資產減損之說明,請
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十一);民國106年12月31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餘額為新台幣24
,348,881仟元;民國106年12月31日商譽餘額為新台幣6,324,659仟元。
晶元光電集團閒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係以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衡量其可回收
金額;營運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以及無形資產係以使用價值衡量其可回收金額。晶
元光電集團以前述可回收金額評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商譽有無減損。不動產、廠房
及設備及無形資產使用價值之評估涉及未來現金流量之估計及折現率之決定,未來現金
流量之預測採用之假設及其估計結果對評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無形資產使用價值之
影響重大,因此本會計師將此列為關鍵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取得晶元光電集團提供之閒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外部專家鑑價報告,
評估專家採用之評價方法及公允價值之合理性。另針對營運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商
譽之可回收金額,執行之主要程序彙列如下:
1.與管理階層討論以瞭解晶元光電集團估計未來現金流量之作業流程,並比較未來年
度之現金流量與董事會核准之營運計畫之一致性。
2.與管理階層討論營運計畫,瞭解其產品策略及執行狀況。
3.評估管理階層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所採用之各項假設之合理性,包含預計銷售量、預
計售價、預計單位成本。並評估使用之折現率之參數,包括計算權益資金成本之無風險
報酬率、產業之風險係數及長期市場報酬率。
存貨評價
事項說明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十二);存貨評價之會計估
計及假設,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二);存貨會計項目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六(六),民國106年12月31日存貨及備抵存貨評價損失餘額各為新台幣5,488,266仟元及
新台幣672,888仟元。
晶元光電集團主要製造並銷售發光二極體晶片及晶粒,該等存貨因科技快速變
遷,生命週期短且易受市場價格波動,產生存貨跌價損失或過時之風險較高。晶元光電
集團對於超過一定期間貨齡之存貨及個別有過時之存貨採淨變現價值提列損失。前述辨
認過時之存貨及其淨變現價值,部份涉及主觀判斷,因此本會計師對超過一定期間貨齡
之存貨及個別有過時之存貨評價列為關鍵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執行之主要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1.瞭解晶元光電集團營運及產業性質,並訪談管理階層以瞭解貨齡超過一定期間之存
貨預計未來銷售之可能性,及其判斷過時存貨項目之合理性。
2.取得超過一定期間存貨及過時存貨明細,並驗證資料之正確性。另抽查部份存貨料
號用以核對存貨去化程度與折價幅度之歷史資訊,評估其存貨備抵跌價損失所採用提列
政策之合理性。
其他事項 – 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列入晶元光電集團合併財務報表之部分子公司,其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
,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
該等子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及附註十三所揭露之相關資訊,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
核報告。該等子公司民國106年12 月31日及105年12月31日之資產總額分別為新台幣1,04
5,560仟元及1,408,852仟元,各占合併資產總額之1.56%及2.04%;民國106年及105年度
之營業收入分別為新台幣0仟元及74,744仟元,各占合併營業收入之0%及0.29%。此外,
晶元光電集團民國106年度及105年度部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及附註十三所揭露之部
分被投資公司資訊,係依各該被投資公司所委任之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評價及編製,
本會計師並未查核其財務報表。民國106年12月31日及105年12月31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餘額分別為新台幣802,377仟元及650,836仟元,各占合併總資產1.19%及0.94%;民國106
年度及105年度認列之綜合損失(含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及採用
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分別為新台幣485,632仟元及525,0
96仟元,各占綜合利益及損失(33.58%)及10.91%。
其他事項 – 個體財務報告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06年度及105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
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
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晶元光電集團繼續經營之
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晶元光
電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晶元光電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
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
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
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錯誤或舞弊。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
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
之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
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
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
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
其目的非對晶元光電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晶元
光電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
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
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
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
可能導致晶元光電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
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
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
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晶元光電集團民國106年度合併財
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
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
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鄭雅慧
會計師
謝智政
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0960072936號
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0990042599號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