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晶科技 會計師報告
會計師查核報告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
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1日之合併
財務狀況,暨民國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
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
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
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其他事項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二所述,列入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之
部分子公司,民國106及105年度之財務報表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
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1日前述子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
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該等子公司其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1日之資產總額分別為新台
幣4,200,684仟元及3,955,907仟元,分別占合併資產總額之6%及7%;負債總額分別為新台幣
12,981仟元及14,169仟元,占負債總額皆為0%;民國106及105年度綜合損益總額分別為綜合損
失新台幣106,217仟元及953,496仟元,分別占合併綜合利益之(1)%及(15)%。又如合併財務報
告附註十三所述,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中,部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財務報告係由其他會計
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其有關投資前述被投資公司採
用權益法之投資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損益份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認列。民國106年
及105年12月31日前述被投資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分別為新台幣731,735仟元及661,361仟
元,占合併資產總額皆為1%;民國106及105年度對前述被投資公司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
及合資損益份額分別為新台幣57,834仟元及(195,893)仟元,分別占綜合利益總額之1%及(3)%。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06及105年度之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
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
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
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
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力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
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
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
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
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
目的非對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力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
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
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力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黃裕峰 會 計 師鍾鳴遠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0920123784號 金管證審字第1050024633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