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喬 會計師報告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
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含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
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
事項段),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
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6年及105
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
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
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
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國喬石油化學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
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
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
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關鍵查核事項
敘明如下:
收入認列
收入為企業永續經營之基本營運活動,攸關企業營運績效,而管理階層普遍存在
為達成預計財務或業務績效目標之壓力,是以一般公認審計準則預設收入認列存有較
高舞弊風險,因此本會計師將各類交易型態收入之認列考量為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三十一);收入之會計項目
說明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三十六)之揭露。本會計師對於上開所述層面事項已
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測試各類交易型態收入及收款作業循環內控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以抽樣方式
評估收入認列是否允當。
2.針對各類交易型態前十大客戶之銷售類別及項目進行了解,評估其收入與應收款項
週轉天數之合理性,並分析客戶變動情形有無異常。
3.選擇各類交易型態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時間之交易樣本並核對相關憑證,以評
估收入認列時點之正確性。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與無形資產(包含商譽)之減損評估
截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之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與無形資產之帳面價值計8,533,169仟元,占合併資產總
額約30%,其金額對整體合併財務報告係屬重大。另整體經濟走向、市場競爭及技術發
展均可能影響公司之未來營運,進而影響管理當局估計及判斷該資產所屬現金產生單
位未來所能產生之預期經濟效益及可回收金額,以評估其是否有減損情事,因此本會
計師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與無形資產之減損評估列為關鍵查核事項
之一。
有關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與無形資產和非金融資產減損之會計政
策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六)、(十八)、(十九)及(二十一);不動產、廠房及
設備、投資性不動產與無形資產之會計項目說明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三)、
(十四)及(十五)之揭露。本會計師對於上開所述層面事項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取得公司自行評估之各現金產生單位資產減損評估表。
2.評估管理階層辨識減損跡象之合理性,及其所使用之假設及敏感性,包括現金產生
單位區分、現金流量預測、折現率等是否適當。
3.詢問管理階層並檢視期後事項查核程序所取得之查核證據,辨認報導日後並無任何
與減損測試相關之事項。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餘額之評價
截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採用權益
法之投資餘額計5,500,309仟元,占合併資產總額約20%,其採用權益法認列之綜合損
益淨額計1,917,430仟元,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約54%,其影響金額對整體合併財務報
告係屬重大,且本會計師決定於集團查核報告中提及組成個體查核人員之查核,因此
本會計師將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餘額之評價列為關鍵查核事項之一。
有關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會計政策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五);採用權益
法之投資之會計項目說明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二)之揭露。本會計師對於上
開所述層面事項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評估採用權益法評價過程之計算及其會計政策採用之正確性。
2.閱讀組成個體之財務報表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並檢視其查核工作中所辨認重
要之發現及問題進行溝通與了解,據以評估採用組成個體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工作及
查核結果。
3.評估管理階層辨識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減損跡象之合理性,及其所使用之假設及敏感
性,包括對被投資公司未來獲利狀況預測或折現率等是否適當。
其他事項-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三)之2及附註六(十二)所述,列入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部分子公司-K.K.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及KK
Enterprise (Malaysia) Sdn. Bhd.與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鎮江奇美化工有限公司之財
務報告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
告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上揭公司財務報告所列之金額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三所揭露
之前述公司相關資訊,係完全基於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上述該等子公司民國106年
及105年12月31日之資產總額分別為150,937仟元及295,260仟元,分別占合併資產總額
之0.54%及1.18%;民國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營業收入淨額分別為164,778
仟元及177,355仟元,分別占合併營業收入淨額之0.71%及0.89%。另上述採用權益法之
被投資公司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1日相關投資餘額分別為5,500,309仟元及4,249,352
仟元,分別占合併資產總額之19.64%及16.99%;民國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採
用權益法所認列之綜合損益淨額分別為1,917,430仟元及344,091仟元,分別占合併綜合
損益總額之54.28%及12.49%。
其他事項-個體財務報告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06年度及105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
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加其他事項段落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
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
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
階層意圖清算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
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
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
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
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
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
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
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
舞弊可能 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
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
目的非對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國喬石
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
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
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
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
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
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
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
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
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
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
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
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蕭英嘉
會計師 王戊昌
核准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200032833號
民國10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