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寶 會計師報告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段),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導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六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收入認列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於民國一○六年度認列營業收入為119,204,764千元,因銷售對象眾多且銷貨條件各異,本會計師認為收入認列時點之正確性對合併財務報表係屬重大,因此決定為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之查核程序包括但不限於評估並測試銷貨循環有關內部控制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選取樣本執行交易測試並核對其交易紀錄及有關憑證;透過執行毛利率及前十大銷貨客戶變動等分析性程序,並檢視期後有無重大之銷貨退回與折讓,以確認收入認列時點之正確性。本會計師亦考量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六中有關營業收入揭露之適當性。
應收帳款減損評估
截至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應收帳款淨額為25,732,509千元,該金額佔合併資產總額為29 %,因應收帳款備抵呆帳提列評估,係仰賴管理階層針對尚未收回之款項,考慮過去歷史經驗、帳齡分析及客戶財務狀況所作之估計,因此本會計師將應收帳款減損評估之合理性決定為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之查核程序包括但不限於透過詢問瞭解與備抵呆帳有關之內部控制,並評估管理階層用於決定備抵呆帳時採用之假設及判斷,及提列備抵呆帳基礎合理性。此外,本會計師除針對帳齡區間及變動執行分析性程序,尚就管理階層所提供應收帳款帳齡分析表予以抽樣測試正確性,並辨認及分析逾期帳款產生原由,且抽選樣本執行應收帳款函證及期後收款測試,以評估應收帳款之可回收性。本會計師亦考量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及附註六中有關應收帳款及相關風險揭露之適當性。
合併個體之判斷
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之規定,無論投資者對被投資者參與之性質為何,投資者應藉由評估其是否控制被投資者,以決定投資者是否為母公司,由於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對部分合併個體之持股比例未超過百分之五十,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該等併入合併財務報表之合併個體具有實質控制之判斷將直接影響合併財務報表編製結果,本會計師因此決定為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之查核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定期取得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最新之投資架構圖,查詢相關變動,並檢視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各合併個體之綜合持股狀況、分析瞭解董事會與管理階層組成、前十大股東持股情形、股權分散程度、股東會出席狀況及相關投資契約等,以評估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部分合併個體具實質控制之判斷其適當性。本會計師亦考量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及附註五中有關合併個體之判斷揭露之適當性。
其他事項-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列入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合併財務報表中,部分子公司之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子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該等子公司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總額分別為5,679,625千元及4,917,615千元,分別佔合併資產總額之6%及6%,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營業收入分別為4,150,827千元及2,788,752千元,分別佔合併營業收入之3%及2%;另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之被投資公司中,部分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對該等被投資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分別為3,296,385千元及3,468,495千元,分別佔合併資產總額之4%及4%,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相關之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分別為103,068千元及309,571千元,分別佔合併稅前淨利之11%及13%,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分別為(94,526)千元及(174,231)千元,分別佔合併其他綜合損益淨額之(18)%及10%。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導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六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其他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六年及民國一○五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
查核簽證文號:(90)台財證(六)第100690號 蕭翠慧 會計師
金管證審字第1000002854號 林素雯 會計師
中華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