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力新 會計師報告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奇力新集團)民國106年及重編後105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106年及重編後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
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他事項段)
,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足以允當表達奇力新集團民國106年及重編後105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
暨民國106年及重編後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
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
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奇力新集團保持超然獨立,
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
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奇力新集團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
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奇力新集團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應收帳款備抵呆帳
應收帳款提列備抵金額係管理階層針對逾期及有信用風險之帳款以主觀的判斷決定可回收金額,
其提列呆帳費用之金額係受管理階層對客戶信用品質假設的影響,
因是本會計師著重於應收帳款餘額屬重大且有收款延遲之對象,
以及管理階層對其提列呆帳金額的合理性。
會計政策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所述。應收帳款之帳面金額,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十一之揭露。
本會計師對上述說明之查核程序包括:
測試做為計算備抵呆帳基礎之帳齡分析表的完整性及正確性。並確認該提列比率與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一致。
藉由對期後收款核至憑證以測試款項可回收性。對於已逾期且尚未收回之金額,
本會計師依據該客戶歷史收款狀況、是否有擔保品,以及整體經濟狀況瞭解並評估其提列備抵呆帳之合理性。
存貨備抵跌價損失
存貨之價值受到需求市場之波動及技術快速變化以致發生存貨呆滯及過時之損失,
另其存貨成本要素之分攤及淨變現價值之估計金額係受管理階層之主觀判斷,
因是本會計師著重於應符合國際會計準則(IAS 2)之規定,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
以及管理階層對其提列備抵存貨跌價損失金額的合理性。
會計政策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所述。存貨之帳面金額,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十二之揭露。
本會計師對上述說明之查核程序包括:
1. 瞭解存貨備抵評價提列政策,比較財務報表期間對備抵存貨評價損失之提列政策係一致採用。
2. 取得各項存貨之淨變現價值報表,確認其計算邏輯係一致採用,
測試相關參數,包含:銷貨及採購資料檔等之來源資料,及相關佐證評估文件,
並重行計算各個料號逐一比較其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後所應計提之備抵評價損失。
其他事項
列入奇力新集團合併財務報表之部分子公司,其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
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子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
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該等子公司民國106年及重編後105年12月31日之資產總額
分別為新台幣(以下同)3,151,372仟元及4,505,844仟元,分別佔各該年底合併資產總額之14.16%及24.23%;
民國106及重編後105年度之營業收入淨額分別為2,196,952仟元及2,020,368仟元,
分別佔各該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淨額之17.38%及17.78%。又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十四所述,
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中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
因此本會計師對有關上述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之金額及其損益份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認列。
民國106年12月31日對上述經其他會計師查核之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金額為244,549仟元,佔該年底合併資產總額之1.10%,
民國106年度就上述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損益份額為5,971仟元,佔該年度合併稅前淨利之0.35%。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一所述,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6月30日發行64,060仟股作為對價,
以股份轉換方式取得旺詮股份有限公司100%之股權,暨於106年8月1日以現金交割方式取得
Ferroxcube International Holding B.V.,購買價款為歐元133,188仟元,
前述交易因屬共同控制下之組織重組,應視為自始即合併,
故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編製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時,已追溯重編民國105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5年度重編前之合併財務報表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
並於民國106年3月3日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06及105年度之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
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奇力新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
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奇力新集團或停止營業,
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奇力新集團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
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
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
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
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
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
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惟其目的非對奇力新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奇力新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
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
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奇力新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
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
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
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奇力新集團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
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趙 永 祥 會 計 師 柯 志 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050024633號 金管證六字第0930160267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