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 會計師報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會計師核閱報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
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九
月三十日之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
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核閱結果出具報告。
本會計師係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規劃並執行核閱工
作。由於本會計師僅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並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故無
法對上開財務報表整體表示查核意見。
如信託資金財務報表附註四.12所述,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九十
四年六月三日、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及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與資產管理公司
簽約出售若干不良債權,產生損失分別為1,172,884仟元、597,503仟元及1,230,745仟
元,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將該損失分六十個月平均攤銷, 未攤銷餘額帳列信託
資金帳載其他資產項下。 倘該出售損失未予遞延,則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信託資
金帳載其他資產帳面價值及自有資金帳載累積虧損應分別減少及增加2,254,338仟元,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 信託資金帳載其他資產帳面價值及自有資金帳載累積虧損應
分別減少及增加1,603,307仟元,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及九十四年一月
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自有資金帳載稅前淨損應分別減少 450,170仟元及增加1,603,307仟
元。如財務報表附註四.14所述,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
十日與資產管理公司簽約出售若干不良債權,產生損失為213,557仟元,並依金融機構
合併法規定,將該損失分六十個月平均攤銷,未攤銷餘額帳列其他資產項下。 倘該出
售損失未予遞延, 則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其他資產帳面價值及累積虧損應分別減
少及增加174,405仟元,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稅前淨損應減少32,033仟
元。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上段所述外,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
方面有違反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信託投資公
司管理規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須作修正之情事。
如財務報表附註三所述,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減損自民國九十四年
度起,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又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金融商品自民國九十五年度起,依新發佈之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與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
露」之規定處理。
如財務報表附註十.5所述,依信託業法第六十條之規定「本法施行前依銀行法設
立之信託投資公司應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五年內依銀行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改
制為其他銀行,或依本法申請改制為信託業。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限制於一定期間
內停止辦理原依銀行法經營之部分業務。」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業依信
託業法第六十條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改制為商業
銀行,並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取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給同意籌設改制
為商業銀行之核可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要求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於收到核可函後半年內達成財務及業務改善至符合改制為商業銀行之條件,方可申請
核發商業銀行營業執照,正式經營商業銀行業務。
此 致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致 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證期局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
查核簽證文號:(88)台財證(六)第112401號
(92)台財證(六)第100592號
陳 慕 賢
會 計 師
楊 智 惠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