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創達 會計師報告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前言
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七及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
合併資產負債表,民國一○七及一○六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
七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暨民國一○七及一
○六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
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依證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
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係管理階層之責
任,本會計師之責任係依據核閱結果對合併財務報告作成結論。
範圍
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五
號「財務報表之核閱」執行核閱工作。核閱合併財務報告時所執行之程序包
括查詢(主要向負責財務與會計事務之人員查詢)、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
程序。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之範圍,因此本會計師可能無法察
覺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保留結論之基礎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二)所述,列入第一段所述合併財務報告之部分
子公司其財務報告未經會計師核閱。該等子公司民國一○七及一○六年六月
三十日之資產總額分別為新台幣8,014仟元及20,399仟元,各占合併資產
總額之0%及1%,負債總額分別為703仟元及273仟元,均占合併負債總額
之0%,民國一○七及一○六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七及一○六
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綜合損益總額分別為新台幣1,296仟元、(165)
仟元、782仟元及(8,441)仟元,各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2%、1%、(6)%及24%。
另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三所述,有關該等被投資公司之資訊係以各被投資公
司提供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資料編製而得。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部分非重要子公司之財
務報告倘經會計師核閱,對合併財務報告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
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
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七及一○六
年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民國一○七及一○六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
日、民國一○七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績效,暨民國
一○七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其他事項–採用其他會計師之核閱報告
列入鼎創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子公司中,部分子
公司之財務報告未經本會計師核閱,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核閱。因此,本會計
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告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子公司財務報告所列之金
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核閱報告。該等子公司民國一○七及一○六年六月
三十日之資產總額分別為1,077,252仟元及948,996仟元,各佔合併資產總
額之30%及25%。民國一○七及一○六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
七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營業收入淨額分別為318,901仟元、
234,140仟元、542,170仟元及398,543仟元,各佔合併營業收入淨額之91%、
89%、90%及87%。
德 昌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 陳 文 彬
會 計 師 : 陳 裕 勳
核准文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金管證審字第1020049365號
金管證審字第1040006565號
中 華 民 國 一 ○ 七 年 八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