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德科技 會計師報告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暨重整監督聯席會 公鑒:
查核意見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茂德集團)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
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
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
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茂德集團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
與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
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
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茂德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
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
礎。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茂德集團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累積虧損分別為51,468,230千元及
76,845,642千元,股東權益已呈現負值,且流動負債大於流動資產分別計51,262,222千元及
51,430,827千元。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二(三)所述,茂德集團因財務困難致無法依約償還各項
債務本息,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整101字第1號裁定准予重整,且
其重整計畫於民國一○三年八月八日經關係人會議可決通過,並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認可,惟茂德集團能否繼續經營,需視重整計畫未來能否有效執行而
定,故其繼續經營仍存有重大疑慮。第一段所述之民國一○六年及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合併財務報告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經營假設之重大疑慮而有所調整。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
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
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評估茂德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
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茂德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
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茂德集團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
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
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會計師亦
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
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
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
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
對茂德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茂德集團繼續
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
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
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
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茂德集團不再具有繼續
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
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茂德集團民國一○六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
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
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
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曾國禓
張淑瑩
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0940129108號
金管證六字第0940100754號
民 國 一○七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