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汎生製藥 會計師報告
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6
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
註(包含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
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1日之財
務狀況,暨民國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
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
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與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
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
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且
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繼續
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
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
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
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華民國一
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
表達可能導因於錯誤或舞弊。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
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
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
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
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
其目的非對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臺灣
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
報告中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
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
或情況可能導致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評估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務報表是否允當
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林億彰
會計師
廖阿甚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79)台財證(一)第37504號
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10015969號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