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 會計師報告
會計師核閱報告
尚志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前言
尚志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其子公司民國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民國一○七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民國一○六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暨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係依據核閱結果對合併財務報表作成結論。
範圍
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五號「財務報表之核閱」執行核閱工作。核閱合併財務報表時所執行之程序包括查詢(主要向負責財務與會計事務之人員查詢)、分析性程序及其他核閱程序。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之範圍,因此本會計師可能無法察覺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保留結論之基礎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3所述,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之部分非重要子公司之同期間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核閱,其民國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總額分別為745,355千元及849,029千元,分別占合併資產總額之4.90%及5.18%;負債總額分別為723,309千元及613,458千元,分別占合併負債總額之6.82%及5.70%;其民國一○七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民國一○六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綜合損益總額分別為5,297千元、21,499千元、17,303千元及29,385千元,分別占合併綜合損益總額之(0.43)%、(5.07)%、(1.22)%及(4.06)%。另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十三所揭露前述子公司及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亦未經會計師核閱。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部分非重要子公司之財務報表及相關資訊倘經會計師核閱,對合併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致無法允當表達尚志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民國一○七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六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與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財務績效,暨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強調事項–流動性風險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十二.12所述,本公司之子公司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民國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存有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之流動性風險,公司管理階層已於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十二.12述明所採行之具體因應對策。
強調事項–新會計準則適用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三所述,尚志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民國一○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及第十五號「客戶合約之收入」,並選擇不重編比較期間之合併財務報表。本會計師未因此而修正核閱結論。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
查核簽證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050043324號
金管證六字第0930133943號
曾 于 哲
會計師:
劉 慧 媛
中華民國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