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買方而言,選擇權既為一種權利而非義務,為取得此權利,自然必須付出代價,相對的,賣方提供權利並負擔履約的義務,當然要收取一定的代價,此代價便是選擇權的價值,也就是權利金(Premium)。權利金價格和一般現貨市場的報價一樣,隨著買方願意付出與賣方願意接受的情況,形成市場上的供需,當價格達到買賣雙方均能接受的條件時便可成交,價格也就因而決定。
權利金的價格係由市場供需所決定,而買賣雙方決定權利金價格時,則受到包括現貨價格、履約價格、存續期間、波動率、利率、以及現金股利等因素需所影響。下表列舉當其他因素不變時,各單項因素上漲對買權與賣權之影響方向︰
項目 | 買權價值 | 賣權價值 |
---|---|---|
現貨價格 | + | - |
履約價格 | - | + |
存續期間 | + | + |
波動率 | + | + |
利率 | + | - |
現金股利 | - | + |
權利金的價值包括履約價值(或稱內含價值)及時間價值。履約價值係指選擇權未到期前履約的獲利,而時間價值則是選擇權權利金高於履約價值的部分。
選擇權賣方需要繳交保證金,是為了保證到期履約的義務。
買方應支付權利金。賣方收取權利金,但需繳交保證金。
選擇權依履約期限,可分為美式及歐式兩種。美式係指選擇權的買方可於權利期限屆滿前任一日要求履約,而歐式則僅能於到期日要求履約。目前台灣期貨交易所推出的選擇權商品均為歐式選擇權,至於履約方式則可分為現金結算或實物交割兩種。
1. 看多後市時,可利用買進買權、賣出賣權、買權多頭價差、賣權多頭價差及逆轉組合等策略。
2. 看空後市場,可利用買進賣權、賣出買權、買權空頭價差、賣權空頭價差及轉換組合等策略。
3. 如果預期價格持平,將有狹幅震盪,則可利用時間價差、賣出跨式組合及賣出勒式組合等策略。
4. 如果預期價格有變化,但不確定方向,則可利用買進跨式組合及買進勒式組合等策略。
選擇權標的物交割價格(即履約價格)之訂定,係由交易所依特定原則訂定,權證之交割價格則由權證發行者所訂,此一價格在契約存續期間並不會改變,而期貨契約之交割價格係由市場供需決定,其價格會隨市場狀況改變。選擇權與權證市場上由買賣雙方決定的是權利金,並非標的物之交割價格。
選擇權與期貨均無所謂之發行者,於市場之流通數量並無限制,只要有買方與賣方,即可產生部位;而權證必須由具備一定條件之機構發行,其發行數量有限,不能無限制的發行。
選擇權與期貨契約之到期月份係由交易所訂定,一般而言,到期月份多為二、三個近月加若干季月,最長存續期間多為一年以內(部份交易所亦推出期限超過一年之長期選擇權)。認股權證之期限由發行券商訂定,其存續期間多半超過一年。
選擇權與權證之買方均擁有權利,可選擇是否履約。選擇權負有履約義務者為賣方,權證則是由發行者負擔履約義務,必須依買方之要求履行交割義務。而期貨部位一旦建立,在未沖銷前,買賣雙方均有義務履行契約所訂之內容。
權證一經發行,於次級市場所流通者,僅有權利之移轉,至於義務之主體仍為發行者;選擇權市場中,任何人只要建立賣方部位,即必須承擔履約之義務。
選擇權與權證契約賦予買方權利,此一權利有其代價,買方須支付予賣方,即為權利金,也就是選擇權或權證契約的價值,此外,因選擇權賣方負有履約義務,故賣方須繳交保證金以為履約之保證,而權證之義務由發行人負擔,發行人必須具備相當之條件,且必須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物以為履約準備,惟並不需要繳交保證金。期貨契約成交時,買賣雙方並無金錢之移轉,所繳交之保證金係作為履約之保證,且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選擇權掛牌時,除了不同到期月份外,尚有不同的履約價格,且於契約存續期間若標的物價格波動至一定程度,須加掛新的履約價格,加上買權與賣權之分別,同時掛牌之契約數量將非常多。權證雖亦有到期月份與履約價格之不同,但其履約價格與到期月份於發行時即已確定,不會隨標的物價格不同而增加,且一檔權證發行時,通常僅有一個到期日與一個履約價格(即一個序列),可視為一檔個股,相同標的物之契約數量不會太多。而期貨掛牌時,僅有到期月份之差異,其契約數量亦較有限。
選擇權的賣方以及期貨之買賣雙方因均負有履約之義務,故繳交保證金以為履約之保證,惟保證金額度多以涵蓋一日最大損失為限,金額較低,故須每日進行結算,於保證金額度低於一定程度時即須補繳保證金。權證之義務由發行券商負擔,必須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物方能發行,並未繳交保證金,所以也不須進行每日結算。至於選擇權與權證之買方,於繳付權利金之後便無任何義務與風險,自然不須進行每日結算。
選擇權、認股權證與期貨之特性比較表
項目 | 選擇權 | 認股權證 | 期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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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履約)價格 | 由交易所訂定 | 由發行券商訂定 | 於市場依買賣結果決定 |
到期期限 | 有近月及遠月契約,存續期間多半在一年以內 | 多為一年以上 | 有近月及遠月契約,存續期間多半在一年以內 |
權利金 | 權利金,買方支付給賣方 | 權利金,買方支付給賣方 | 無 |
保證金 | 賣方繳交 | 無,但發行券商必須具備一定資格,且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物以為履約準備 | 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
發行量 | 無限 | 依發行券商所發行之數量 | 無限 |
權利主體 | 買方 | 買方 | 買賣雙方 |
義務主體 | 賣方 | 發行券商 | 買賣雙方 |
契約數量 | 不同履約價格與到期月份組成眾多契約,且會根據標的物價格之波動增加新的履約價格 | 發行時通常只有單一履約價格及到期日,不會隨標的物價格之波動而增加 | 僅有不同到期月份之分別 |
每日結算 | 針對賣方部位須進行每日結算 | 無 | 買賣雙方之部位均須作每日結算 |
臺指選擇權係指以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作為交易標的之契約,買賣雙方約定,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而取得未來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大盤指數的權利,賣方收取權利金,則有履約義務,並需繳交保證金。
臺指選擇權的交易,與預期大盤走勢相關,有不同的交易策略,以買進買權及買進賣權說明如下:
未來行情預期 | 預期指數上漲:買進買權 | 預期指數下跌:買進賣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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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下單 | 買進1口十月份5,600點的買權,權利金170點 | 買進1 口十月份5,600點的賣權,權利金165點 |
情況1:10/5 到期前平倉出場 | 權利金上漲至220點時,賣出此買權獲利=50元x(220-170)=2,500元 | ▲權利金上漲至200點時,賣出此賣權 ▲獲利=50元x(200-165) =1,750元 |
情況2:10/17 選擇權到期:執行權利 | 大盤指數5,800點 獲利=50元x(5,800-5,600)=10,000元 淨獲利=10,000-50 x170 =1,500元 | 大盤指數5,450點 獲利=50元x(5,600-5,450)=7,500元 淨損失=7,500-50 x165=-750元 |
情況3:10/17 選擇權到期: 放棄執行此權利 | 大盤指數5,500點 淨損失=支付的權利金 =-50 x170=-8,500元 | 大盤指數5,650點 淨損失=支付的權利金=-50 x165=-8,250元 |
交易人可於其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處進行選擇權契約之交易。下單時應註明選擇權序列名稱(含商品代號、履約價格、到期月份、買權或賣權)、買進或賣出別、委託種類、時效性條件、及交易價格(如下組合單,則為交易價差)。
下單種類分為市價單、限價單、及組合單三種。各種類依其時效性又可分為當日有效單(ROD)、立即成交否則取消單(IOC)、及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單(FOK)等三種。市價單及組合單之時效性可為FOK及IOC二種中之任一種,限價單之時效性則可為ROD、IOC、FOK三種中之任一種。
依期貨交易稅條例之規定,及財政部於94年12月30日公告之稅率,臺指選擇權之交易稅係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稅率為單邊各千分之一;買賣雙方交易人若於到期時履約結算差價者,則按到期結算價,以十萬分之4課徵交易稅。
舉例而言,若交易人以200點之權利金買進一口臺指選擇權,則應繳之交易稅為200點*50(元/每點)*1/1000=10元。
若該交易人以240點之權利金賣出原先買進之部位,則應再繳交易稅為240點*50(元/每點)*1/1000=12元。
若交易人未於到期前沖銷持有之部位,而於到期時履約,假設到期結算價為6200點,則其履約應繳之交易稅為6200點*50(元/每點)*4/100000=12.4(四捨五入至整數=12元)。
造市者制度是為了提昇選擇權市場之流動性而設計的一種制度。由交易所選擇特定交易者於市場中進行買賣報價,使交易人在參與市場時能隨時獲知適當且公平的買賣價格。造市者的主要功能在於提昇交易市場的價格密接性、連續性、穩定性、及市場流動性,並協助市場促成交易。
配合造市者制度的設計,交易人可於必要時透過其期貨商要求造市者提出報價,這樣的行為稱為詢價。詢價的原因視實際情況不一,通常是當交易人欲交易的契約序列無委託或成交價格時發生。交易人一旦提出詢價,詢價訊息將透過行情資訊傳輸至市場及造市者端。
當交易人提出詢價後,造市者必須同時提供其願意交易之買價、買量、賣價、及賣量。這樣的行為稱為報價。造市者一旦提出其報價,交易人可於行情資訊中看到造市者之最佳買賣報價,並決定是否下單參與交易。
依本公司造市者作業辦法,期貨自營商得申請成為本公司造市者,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從事造市業務。